关于第772883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288363

阅读:36529 2025-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网雄安金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8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33834号“阿腾宝支付ATAMBURG PAYMENT及图”商标…

  申请人:国网雄安金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8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33834号“阿腾宝支付ATAMBURG PAY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75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结构图、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的文章、APP软件信息、新闻报道、业务合作、参展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3)第18850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详见第186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2883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2883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3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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