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屯河番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59413号“屯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3363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糖;蜂蜜;面包;方便面;锅巴;食用淀粉;酱油;味精”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炖菜用混合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的“面粉;米”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