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文摩纳哥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烟台典石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966111号“GOLDMU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1477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线下门店照片;2、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对合作汽车音响品牌进行推广的视频及截图;3、门店内推广销售的产品实拍图;4、被申请人与品牌方签订的推广销售服务协议及微信转账记录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百度地图上相关门店照片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申请由原撤销申请人提起,故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3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且未涉及复审服务。证据2为电子证据,有易变性,取证过程未公证,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服务。证据4推广协议自制性较强,且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表明资金流向和用途。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