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科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科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1934号“约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通用词汇或描述性词汇,由申请人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且通过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约玩”组成,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