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同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17076号“西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3046号、第75811145号、第13432554号、第48431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续展宽展期内,其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西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汉字“西子印象”、引证商标四的汉字“茜子手工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以上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