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锴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6909号“深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9809号“深巴”商标、第40720194号“深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代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