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通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57521号“上海通伦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TONGLUN LAW FI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含中文标识与申请人名称一致,具有较强的具体指向性,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通伦”与老挝国家主席姓名近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