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和雅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33387号“盖亚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0216号“盖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