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吐尔逊·铁力瓦尔地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43793号“黑金矿 KARA ALT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6969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完全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