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田伟
委托代理人:诉大师(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松
申请人因第40042255号“喜派XI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815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家养宠物窝”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经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本案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检验报告;
2、产品图片、微信沟通喜派的截图、生产车间视频等。
3、形象代言人合同协议、收据、发票、视频、营业执照;
4、家具购销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单、收款收据、微信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5、拼多多销售订单截图、产品页面截图;
6、合作加工协议、发票;
7、喜派央视广告证据;
8、采购印刷合同、印刷授权书、送货单、微信沟通记录截图、微信付款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养宠物窝;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婴儿床;家具用防撞条;室内百叶帘”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婴儿床;家具用防撞条;室内百叶帘”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合同中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婴儿床、床垫、软床等,品牌型号为喜派有爱系列、喜派儿童护脊系列等,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收款收据、微信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在案证据1-3、5-8中检验报告、代言合同、拼多多销售证据、广告证据、合作加工证据、印刷证据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婴儿床”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婴儿床”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应予以维持。
鉴于“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家具用防撞条;室内百叶帘”商品与“家具;婴儿床”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家具;婴儿床”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家养宠物窝”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家具用防撞条;室内百叶帘”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家具;婴儿床”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婴儿床”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