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期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03434号“躺平也享"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与其申请人有关,便于记忆,申请商标与其所属行业有关,且从指定使用商品来看,申请商标有其显著的含义,不会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躺平”,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另,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