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033194号“奈雪茗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可可饮料;茶饮料”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3391号“雪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醋;酱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