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聚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启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02864号“泰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25045号、第74424392号、第7033848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4918号、第23360649号、第23360834号、第23362545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呼叫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