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0306号“时光摄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70581号、第75833107号、第39466984号、第7972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维持,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