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丽华
委托代理人:安徽帮能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68664号“帝王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03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注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