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03346号“天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天 76803346

阅读:51125 2025-0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潮隆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灼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03346号“天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80710号“天天鉴宝”商标、第20080529号“天天游戏”商标、第10733812号“飞天翡翠…

  申请人:深圳市潮隆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灼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03346号“天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80710号“天天鉴宝”商标、第20080529号“天天游戏”商标、第10733812号“飞天翡翠及图”商标、第76231499号“天天”商标、第40886540号“大娱天成影业 天 DAYUTIANCHENG.PICTURES及图”商标、第28705015号“天”商标、第3342587号“飞天及图”商标、第18633282号“天天生活 EVERYDAY LIVING”商标、第11207748号“天天钻及图”商标、第18599463号“天天生活 EVERYDAY LIVING及图”商标、第18633271号“天天生活及图”商标、第18633209号“天天生活 EVERYDAY LIVING及图”商标、第18633263号“天天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天天”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天”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制艺术品;贵金属制珠宝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八至十三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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