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88695号“SPECT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ECTRE G1688695

阅读:182210 2025-0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PECTRE A/S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8695号“SPECT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2108号“SPEC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44…

  申请人:SPECTRE A/S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8695号“SPECT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2108号“SPEC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44059号“SPECT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00526号“SPEKT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00682号“SPEKT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SPECTRE”可译为“鬼怪;幽灵”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装;鞋;帽;手套”商品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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