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泰诺华星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72179号“PANTAI NORASING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8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13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82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01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503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345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0028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135857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