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91510号“至寳國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拥有中成药和保健酒两大产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至宝”核心品牌的延伸性申请,该商标经过设计具有传统中国文化特色的美感,并无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书、官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