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272788号“LIXIAOCH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IXIAOCHANG 52272788

阅读:106824 2025-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施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海洋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52272788号“LIXIAOC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对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有悖诚实信用…

  申请人:施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海洋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52272788号“LIXIAOC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对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争议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电子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及知识产权防御保护需要申请注册,被申请人此前还申请注册“李小肠”系列商标,均已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经营多家名为“李小肠”的餐饮店,该品牌经持续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并未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被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开设的李小肠餐饮门店信息、餐厅门店照片、美团店截图、餐厅消费评价、媒体报道、西昌市餐饮行业协会关于西昌市优质服务商户名单的公示。

  3、其他商标行政裁定。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申请381件商标,覆盖全部45个类别商品和服务,超出正常、合理的商业经营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部分商标与其姓氏“张”不符,亦未对注册的部分商标的使用情况或使用意图进行说明。除43类的23件“李小肠”商标外,其余358件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被申请人的证据只能一定程度说明其在西昌市的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无法证明“李小肠”品牌在全国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16年4月25日注册西昌市老号李小肠烧烤园、2018年7月4日注册西昌市李小肠烧烤店,后陆续注册多家“李小肠”饭馆和餐饮公司。2018年5月21日媒体报道“李小肠——西昌烧烤届的全能王,来西昌必吃的特色烧烤”,2023年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被申请人经营的老号李小肠烧烤园(古城店)为餐饮行业优质服务商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商标大部分围绕其经营的“李小肠”商标进行注册或对“小肠”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系“李小肠”的拼音形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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