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骏鸿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44910号“ANTARES INGE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虽我局已就第16616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作出了撤销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