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昆尚(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7日对第14528088号“昆仑决 Kunlun Fight及图”商标(第1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争议商标注册,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7135号”决定书,该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6日公布的第1902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撤销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