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42659号“工盾 INDUSTRY SHIEL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工盾 INDUSTRY SHIELD 13942659

阅读:135377 2025-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涛火花塞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42659号“工盾 INDUSTRY SHIE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175号决定,于…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涛火花塞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42659号“工盾 INDUSTRY SHIE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17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17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20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在案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购货合同、销售单、统计表、电子转账凭据、物流信息;

  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存在关联关系,授权书不具有证明效力。在案证据未有合同、发票等佐证证据,无法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在市场上流通及销售。汇款单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复审商品及申请人的任何信息,也无法与销售单进行一一对应,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其他证据均为内部自制证据,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马达和引擎用汽缸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16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统计表为自制证据,合同、销售单及电子转账凭据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物流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在缺乏相应销售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上述合同及约定事项确实存在并已经真实履行,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3产品图片系单方自制证据,且无法查证具体形成时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马达和引擎用汽缸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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