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979448号“星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桔 50979448

阅读:76535 2025-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华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英特弗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1日对第50979448号“星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大量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

  申请人:杭州华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英特弗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1日对第50979448号“星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大量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28日第1789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检索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7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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