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77602号“梵大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梵大集团 78577602

阅读:97995 2025-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梵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7602号“梵大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简称字号为“梵大集团”,简称字号和申请人名义一致,符合商业使用惯例。申请商标是在先取得已注册商标的延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

  申请人:广东梵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7602号“梵大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简称字号为“梵大集团”,简称字号和申请人名义一致,符合商业使用惯例。申请商标是在先取得已注册商标的延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公司简介、百度搜索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名义为广东梵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被识别为其他经营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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