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顺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79797号“真莱施 ZHEN LAI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12229号图形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1816号“JUN HUI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24067号“DAXXET 达舌体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5654号图形商标、第9793305号“木塔巷白记大拇指 MUTAXIANGBAIJIDAMUZHI及图”商标、第14810884号“DAN'S CHOICE及图”商标、第1429708号“BIG TDE及图”商标、第12564633号“妙利 MIAO LY及图”商标、第1387568号“白湖及图”商标、第7320802号“膳嘉 SHANJI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