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不都卡的尔·麦特力热衣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50491号“IZHA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45721号“IZHAAR 伊孜哈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24622号“IZHA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