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雅居乐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72419号“雅居乐家居YAJULEJIA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6229号“雅居乐及图”商标、第6636256号“雅居乐及图”商标、第17133584号“雅居乐及图”商标、第21720328号“雅居乐 AGILE及图”商标、第23639857号“雅居乐物业”商标、第35911239号“雅居泓家居 YAJUHONG FURNITURE”商标、第17531138号“雨林尚居 Y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的保护性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有着事实上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享有的字号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