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樊婳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2日对第60741653号“东国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得,被申请人多次申请复制、模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行为。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438812号“东国水光伴侣”商标、第51920686号“东国医药”商标、第51942095号“东国生科”商标、第45304820号“DONGK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市场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著作权登记证书;参加展览会、博览会资料;合同、发票;微博、小红书资料;域名信息;旗舰店销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面部护肤液;美容乳液;美容霜;化妆油;润肤乳液;美容液;化妆用粉饼;皮肤保湿面膜;面霜;化妆用爽肤水”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准予注销,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