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彩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42818号“胡通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66578号“胡通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30229号“胡通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注销,详见2024年7月20日第18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注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