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CO(IP)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03875号“励濠汇 LI HOU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37140号“励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2月20日第1924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