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春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3120号“冯梦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6870号“冯梦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9988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9月6日第1902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