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云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88217号“云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77673号“云野音乐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2048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