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03889号“斯匡奇 SIKOMC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斯匡奇 SIKOMCIES 20603889

阅读:66021 2025-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火梅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对第20603889号“斯匡奇 SIKOMC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717145号、第13557933号“斯凯奇”商标、第6969…

  申请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火梅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对第20603889号“斯匡奇 SIKOMC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717145号、第13557933号“斯凯奇”商标、第696968号“SKECHERS”商标、第873647号“SKECHERS及图”商标、第13557925号“SKECH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斯凯奇”、“SKECHERS”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三、“斯凯奇”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SKECHERS”是申请人的英文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中、英文商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著作权作品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2、申请人产品官网打印页;3、专项审计报告;4、店铺合同、经销合同、平台合同、销售发票;5、所获荣誉奖项;6、广告及媒体报道、明星代言、参展情况等宣传证据;7、市场推广月度报告;8、品牌赞助、市场推广合同;9、品牌文献复制证明;10、相关公证书;11、调查报告;12、侵权商标档案;13、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处现场照片;14、证明文件;15、相关裁定、决定;16、2019年海关口岸年鉴(斯凯奇)17、销售页面截屏公证视频;18、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都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2018年7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女人和小孩的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2017年11月17日,我局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52535号关于第17522972号“SKECHERS”商标异议决定中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男人;女人和小孩的鞋”商品上予以保护。上述涉案的系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7月27日。2019年7月4日,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39700号关于第22824048号“斯凯奇 SKECHERS”商标异议决定中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在“男人;女人和小孩的鞋”商品上予以保护。上述涉案的系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2月14日。我局在商评字[2022]第152319号关于第10599602号“SKETCH”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对引证商标一、三予以第十三条保护。上述涉案的系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

  4、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38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歌缇莉、嘴乐滋、奥伦红蚂蚁 ARLUNHMY、NEVBULAMNE、POROVYLEE、芭宝珀、迈巴乐、斐乐森、UGGKOLOS、阿迪象、荣凤祥、周大淑 CHOWBSOE、欧普龙、格力妙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7年8月28日核准注册,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提出本案评审申请已超过五年。申请人主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根据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在“男人;女人和小孩的鞋”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斯匡奇 SIKOMCIES”与引证商标一“斯凯奇”、引证商标三“SKECHERS”在文字、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及其商标相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人据以知名的商品及类似商品上将申请人中英文商标近似的商标组合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审查,同时与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据审理查明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38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歌缇莉、嘴乐滋、奥伦红蚂蚁 ARLUNHMY、NEVBULAMNE、POROVYLEE、芭宝珀、迈巴乐、斐乐森、UGGKOLOS、阿迪象、荣凤祥、周大淑 CHOWBSOE、欧普龙、格力妙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就商标原注册人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商标原注册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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