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48847号“Anson & Burlinga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son & Burlingame 77648847

阅读:107175 2025-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沃丰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48847号“Anson & Burlin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经过反复思考独立创作完成的,申请人股东邓波涛已经在第18类和第25类上准予…

  申请人:广州沃丰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48847号“Anson & Burlin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经过反复思考独立创作完成的,申请人股东邓波涛已经在第18类和第25类上准予注册过系列商标(忘记续展)。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为了企业经营专门设计,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产品图片、采购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nson & Burlingame”可译为“安森•柏林盖姆”、“安臣•蒲玲堪”,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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