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盛妙食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19267号“渔尖录YU JIAN 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694550号、第73502337号、第2878404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