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光华时代(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74354号“X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6423号、第20943608号、第32486864号、第56410135号、第48898282号、第48907385号、第48894112号、第48915919号、第48895024号、第48891562号、第48914336号、第48897876号、第61301639号、第355071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申请商标图形原创设计证明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园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