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77335号“ONLYGAN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NLYGANIC 57577335

阅读:173819 2025-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斯蒂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洋妆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0日对第57577335号“ONLYGAN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0125613号“BABYGA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卡斯蒂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洋妆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0日对第57577335号“ONLYGAN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0125613号“BABYGA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若被予以注册,势必造成消费者对争议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最终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权益。且被申请人还存在囤积商标,抄袭、摹仿其他多个主体的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

  二、媒体报道;

  三、授权书;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运送单、装箱单、发票、检验报告;

  五、宣传手册、展板及报道;

  六、所获相关荣誉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被申请人名下现有220件商标,涉及20余个商品或服务类别,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二百余件,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已被驳回,另有多件商标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或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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