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卡(广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3日对第74031854号“XI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SIKA”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4720761号“S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0762号“西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悖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狗百科、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关联公司1995-2018年审计报告;
3、申请人经营销售、参加展会、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4、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使用证据;
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6、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7、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防滑垫;墙纸;纺织品制墙纸;带花卉图案的草席;地板覆盖物;塑料制墙纸;壁纸;具有立体视觉效果的墙纸”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