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洲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方字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68847747号“礼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388233号“礼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以35、41类为主的类别上注册了30件商标,大多数商标存在注册的恶意性和随意性,许多商标之间没有联系,也没有合理来源,属于没有使用意图的“占标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二、委托服务合同;
三、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