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双版纳大地神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77107号“云茶数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88897号、第15779804号、第55661751号、第71060396号、第71086696号、第76348070号、第26255856号、第50236610号、第76141824号、第5234272号、第77141959号、第77213241号、第78224897号、第78721773号、第24089773号、第25999836号、第387730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九、十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十三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审查决定初步审定在 “咖啡;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所有人对于我局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提出了分割申请,分割后注册号为77213241A(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十、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十、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