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军创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6561号“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096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兵”及图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