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仁九州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44480号“逸分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99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权利人上海周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2019年08月21日被注销,引证商标在市场上不会与申请商标共存,也就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上海周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9年8月21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9年8月21日被注销已满三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