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913786号“正厨ZhengC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厨ZhengChu及图 77913786

阅读:117260 2025-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宁市味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光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913786号“正厨ZhengC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独特性及自身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5260号、第4221171号、第12576…

  申请人:南宁市味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光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913786号“正厨ZhengC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独特性及自身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5260号、第4221171号、第125764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正厨”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汉字“正厨”、“厨正”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番茄酱(调味品)”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料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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