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萨特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1954号“阿萨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54027号“阿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状态未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在“娱乐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未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第192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萨特”与引证商标“阿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