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456191号“瓮福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瓮福源及图 70456191

阅读:76344 2025-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瓮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赤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70456191号“瓮福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567740号“瓮福 W…

  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瓮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赤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70456191号“瓮福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567740号“瓮福 WF”商标、第8726779号“瓮福 WF”商标、第21940887号“瓮福”商标、第40479420号“瓮福”商标、第40475904号“瓮福 WF”商标、第40475149号“瓮福集团 WENGFU GROUP”商标、第55178183号“WF 瓮福集团 WENGFU GROU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瓮福”的存在,也知“瓮福”的知名度,却在与之类似的产品上申请与“瓮福”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就是在傍“瓮福”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不诚信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商标申请秩序,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其基地、子公司和部分经销商的情况;2、瓮福集团获得的荣誉;3、申请人及其“瓮福”系列商标获得的荣誉;4、“瓮福”、“宏福”系列产品销售及宣传推广证据;5、申请人维权材料;6、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从未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行为。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2、生产车间照片;3、宣传彩页;4、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动物蛋白(原料);防止蔬菜发芽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制剂;化学肥料;肥料;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墙砖黏合剂;木浆”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止蔬菜发芽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制剂;化学肥料;肥料;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墙砖黏合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蛋白(原料);木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防止蔬菜发芽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制剂;化学肥料;肥料;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墙砖黏合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70456191号“瓮福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瓮福源及图 704561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2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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