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HELE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9685号“PER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82781号“PERCH”商标、第11605843号“栖木”商标、国际注册第1070139号“PEACH及图”商标、第23643413号“栖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行政判决书等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四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22、18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在“图画;水彩画;书画刻印作品;油画;照片(印制的)”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2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表达含义、读音、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聚会、婚礼、季节性和假日商品,即婚礼相册、照片专辑、裱画纸(纸制摄影或美术装裱用品)、牛皮纸、婚礼专用相册内页和相册纸保护用具以及照片专辑、剪贴集、以及纪念册、卡片、请柬、排字架(印刷)、画框材料、艺术印刷品、平版印刷品、绘画、版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图画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聚会、婚礼、季节性和假日商品,即婚礼相册、照片专辑、裱画纸(纸制摄影或美术装裱用品)、牛皮纸、婚礼专用相册内页和相册纸保护用具以及照片专辑、剪贴集、以及纪念册、卡片、请柬、排字架(印刷)、画框材料;艺术印刷品;绘画;平版印刷品;版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