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科海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60032号“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19026145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