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咖通(湖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87389号“ECARX GAL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已经在市场上大量使用申请商标,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赋予了商标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GALENA”可译为“方铅矿;硫化铅”,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