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雷凤
委托代理人:嘉兴天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61902号“名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54668号商标经审查已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上,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
申请人:张雷凤
委托代理人:嘉兴天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61902号“名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54668号商标经审查已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上,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